全球南方国家与公司土地征用:剥夺制度的比较研究与抵抗策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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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9月30日
来源:Globalizations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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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综述深入探讨了全球南方国家土地剥夺(Dispossession)的不同制度模式,比较了基于国家征用权(Eminent Domain)、土地权受限(Curtailed Land Rights)及分散强制(Decentralized Coercion)的三种剥夺机制。文章通过多国案例(巴西、东帝汶、印度等)系统分析行动主体、法律工具、监管规避程度及补偿方式,为理解土地冲突(Land Grabbing)的政治经济逻辑及社区抵抗策略提供重要框架。
全球南方国家普遍经历着由公司推动的大规模土地征用(Large-Scale Land Acquisition, LSLA),这些过程在不同国家和部门间呈现出显著差异。例如,印度古吉拉特邦的太阳能园区建设依赖殖民时期的“公共利益”条款,通过国家征用权完成土地征收;而印度尼西亚的棕榈油企业PT HMBP则通过租赁许可和半强制手段直接与村民协商土地转让。这些案例表明,土地剥夺的过程在行动主体、法律依据和强制手段上存在本质区别,亟需系统性比较研究。
土地剥夺在此被定义为“国家或非国家行为者通过超经济力量将人们从土地上驱逐,以便为资本投资创造条件”。这一定义排除了纯粹市场动力驱动的土地转移,聚焦于外力强制下的空间重组。迈克尔·莱维恩(Michael Levien)提出的“剥夺制度”(Regimes of Dispossession)概念为比较分析提供了基础框架,强调国家在土地征收中的组织化、合法化和强制实施角色。然而,本研究在莱维恩框架上做出四点调整:扩展非国家主体的作用;关注国家与私人行动者之间的非正式共谋关系;突出法律体制在塑造产权边界中的构成性功能;集中分析剥夺过程的具体机制而非经济动因。
研究通过五个维度对巴西、东帝汶、泰国、印度、印度尼西亚和柬埔寨的案例进行比较:
第一,行动主体的差异。国家主导的剥夺(如印度、泰国)由政府执行土地清理和驱逐,公司后期介入;公司主导的剥夺(如印尼棕榈油行业)由企业直接实施土地获取;而巴西亚马逊地区则出现由地方武装、警察与官员共谋的“土地黑手党”(Land Mafia)模式。
第二,法律机制的不同。一类基于国家征用权(Eminent Domain),即在法律上承认土地权属但以公共利益为由终止(如印度、东帝汶);另一类基于土地权残缺(Curtailed Land Rights),即国家通过法律设计使社区土地权无法获得正式承认(如印尼的“森林庄园”制度)。
第三,法规规避的程度。在柬埔寨、印尼和巴西,商界与政府的勾结导致法律保护被系统性规避;而在印度和泰国,剥夺过程相对遵循法定程序。
第四,强制手段的运用。巴西案例中表现为武装暴力驱逐;印尼和柬埔寨则通过警察威慑、逮捕抗议领袖和雇佣暴徒进行威胁;印度和泰国则更多采用欺骗和行政压力。
第五,补偿的差异性。印度和泰国案例中补偿接近市场价值;东帝汶、印尼和柬埔寨的补偿显著不足;巴西案例中则几乎不存在补偿。
第一,基于国家征用权的剥夺。特点是国家作为土地经纪人(Land Broker State),依法执行征收并提供一定补偿。受害者可通过政治申诉、司法程序等问责机制寻求救济(如印度、中国案例中的成功抵抗)。
第二,基于土地权残缺的剥夺。国家通过法律设计使社区土地权无法确权,进而将土地以特许权形式授予公司。公司直接执行剥夺,国家角色间接,受害者难以追究责任(如印尼棕榈油行业)。
第三,基于分散强制的剥夺。由非国家武装力量(如土地黑手党)在弱法治环境下通过暴力实施,国家机构仅提供非正式庇护(如巴西亚马逊地区)。这种模式依赖稳定的非正式制度而非法律程序。
土地剥夺并非单一现象,而是由不同制度逻辑驱动的多形态过程。三种剥夺制度在行动者、法律工具、强制性和补偿方式上存在系统性差异,这些差异直接影响受害社区的抵抗策略和成效。在征用权模式下,法律挑战和政治谈判可能有效;在土地权残缺模式下,需依赖 grassroots 组织化和跨国倡导;而在强制剥夺模式下,抵抗往往需要直面暴力并寻求外部干预。这一比较框架不仅深化了对土地争夺政治经济的理解,也为旨在遏制剥夺和支持社区的政策实践提供了关键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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