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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NJ协定下海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共享条款的实践路径:基于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多维解析
【字体: 大 中 小 】 时间:2025年09月05日 来源:Frontiers in Marine Science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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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综述深入探讨了《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协定》(BBNJ)中海洋遗传资源(MGRs)获取与惠益共享(ABS)条款的实践困境与解决路径。文章以海洋命运共同体(MCSF)理念为框架,从海洋利益共同体(CMI)、责任共同体(CMR)和发展共同体(CMD)三维度解析其理论内涵,并结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与《名古屋议定书》等国际规范,提出通过条约解释、机制完善(如清关机制和ABS委员会)及国内法调适(如《深海法》修订)实现制度落地,为中国参与全球海洋治理提供战略支点。
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由习近平主席于2019年首次提出,作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海洋领域的实践延伸,其核心包含三大维度:
海洋利益共同体(CMI):强调海洋资源的整体性与人类共同利益属性,反对“公海自由”原则下的无序开发。
海洋责任共同体(CMR):主张各国基于相互依存关系共担海洋保护责任,BBNJ协定序言中“海洋管家”表述即体现此理念。
海洋发展共同体(CMD):通过经济(如蓝色经济)与生态双轨路径实现可持续发展,协定中货币/非货币惠益共享机制即为此服务。
谈判焦点围绕三大核心争议:
法律地位之争:发达国家主张公海自由原则(FOS),发展中国家坚持人类共同遗产原则(CHM)。最终协定第7条折中纳入双原则,但未明确商业开发适用标准。
获取管理分歧:发展中国家要求严格的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发达国家反对。协定确立“弱限制性”清关机制,仅要求资源获取信息报备。
惠益共享模式:争议聚焦货币化共享义务。协定创新性设置“双轨制”,但具体费率(如<1%)留待后续谈判。
法律地位:建议通过演化解释扩大CHM原则适用,限制FOS原则的“先占先得”弊端。
获取条款:对“符合国际实践”等模糊表述,需结合《名古屋议定书》实践细化操作标准。
惠益规则:提议分阶段触发义务,研发阶段适用FOS,商业化后启动CHM共享机制。
清关机制:需完善基因库联动与信息共享,构建全球MGRs数据库。
制度接口:推动划区管理工具(ABMTs)与环境影响评估(EIAs)协同,并强化能力建设与技术转让(CBTT)委员会职能。
法律衔接:修订《深海法》增设MGRs条款,在《生物安全法》中补充ABNJ遗传资源安全清单。
专门立法:建议制定《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资源管理条例》,设立国内ABS委员会,明确1%以下货币化共享费率参考《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
BBNJ协定通过MCSF理念调和了南北国家利益冲突,但其条款实施仍面临操作化挑战。中国需以“内修法律、外推机制”双轨策略,推动海洋治理从“主权优先”向“责任共担”转型,为全球海洋可持续发展提供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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