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存在争议的海洋区域单方面执法的法律依据和界限
《Marine Policy》:The legal basis and boundaries of unilateral law enforcement in disputed maritime are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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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2月18日
来源:Marine Policy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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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边执法在争议海域需遵守国际法,通过平衡主权主张与合作机制缓解 tension,为最终划界奠定基础。
关叶
中国东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
在争议海域主张自己的权利和要求时,争端各方往往会采取单方面的执法行动。尽管国际法并未明确禁止在这些海域进行此类单方面执法行为,但这些行为仍受到若干限制。只有当相关权利根据国际法归属于相关沿海国家时,此类执法行为才是允许的。争端各方在这些海域进行单方面执法时应谨慎行事,特别是要尊重其他国家的权利和利益。如果使用武力不可避免,必须合理、适度,并且作为最后手段。本文认为,尽管单方面执法与合作执法看似矛盾,但两者并非本质上不可兼容。在争议海域,有关国家一方面应确保其单方面执法行动符合国际法的规定,另一方面应促进实际合作。这种双重做法旨在保护从争议海域获得的好处,并在最终解决争端之前缓解紧张局势,从而为未来的边界划定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引言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赋予沿海国家对“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EEZ)等海域的权利。这些海域的范围可延伸至200海里(nm),在大陆架的情况下甚至更远。然而,由于一些沿海国家之间的距离较近,它们所声称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经常重叠,尤其是在海岸线相距不到400海里的地区。[2] 这种重叠不可避免地导致争议海域的数量增加。[3] 地理学家估计全球存在400多个海域边界争议案例,但海域划界并非易事[1],最近的研究表明只有大约一半的边界得到了正式划定[2]。普遍认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4(3)条和第83(3)条对缔约国在海域划界期间负有双重义务。[4] 第一项义务是激励性义务,要求有关国家“尽一切努力达成具有实际意义的临时安排”;第二项义务是预防性义务,要求各国“尽一切努力不危及或妨碍最终协议的达成”。这项义务的本质是在争议海域行使“相互克制”,而第一项义务的核心是“真诚谈判”。然而,有关国家往往并未达成临时安排,而是倾向于采取一系列单方面行动来表明其对争议海域的管辖权。[5] 这些行动无疑会促使其他国家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否则可能会被视为默认了前者的海域主张。
尽管“相互克制”的义务并不意味着禁止在争议海域的所有单方面活动,但任何形式的单方面行动,包括执法,都可能加剧国家间的紧张关系,并可能导致划界谈判陷入僵局。争端各方常常面临如何在维护自身海域权利的同时不激化争端的困境。本文首先探讨了使争端各方能够在争议海域进行执法活动的法律基础,然后界定了允许的执法措施的限度。基于这一分析,本文旨在提出应对海域边界争端中国家所面临执法挑战的方法。
章节节选
争议海域单方面执法的法律依据
海域执法权力不仅是国家展示主权或管辖权的主要手段,也是捍卫国际法赋予的权利的核心组成部分。[3] 因此,争端各方常常依靠执法措施来加强其在争议海域的“实际存在”并巩固其主张的权利。在已划定的海域中,通常只有一个沿海国家可以行使主权和管辖权。
争议海域单方面执法的限度
尽管国际法没有明确禁止单方面执法,但这并不意味着争端各方可以无限制地行使权力,因为拥有权利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制地行使这些权利。[23] 沿海国家行使权利的权力确实受到其遵守国际法规定的条件的限制。这些限制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争端各方应行使“相互克制”;
解决争端的前进方向
国际海域边界的谈判往往是一个漫长而具有挑战性的过程,尤其是当涉及岛屿主权或相邻国家间海域特征的法律地位等复杂问题时。[50] 在边界尚未划定的地区,每个沿海国家的合法执法范围仍不明确。执法行为容易变得具有竞争性,且存在升级风险。
结论
在争议海域进行单方面执法虽然不违反国际法,但仍然是一个高度敏感的问题,常常引发反对。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4(3)条和第83(3)条,缔约国在海域划界期间必须行使“相互克制”并“真诚谈判”。为了保持合法性,争端各方必须采用适当的执法方法,特别是在使用武力时,即使武力不可避免,也必须合理使用。
作者贡献声明
关叶:概念构思、资料收集、监督、初稿撰写、审阅与编辑。
致谢
本文得到了中国“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领土和海域争端的司法趋势研究及中国的应对措施”(项目编号:22FXB004)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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