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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拥有的大型碳企业有责任为直接空气碳捕获和储存投资做出贡献
《Climate Policy》:The responsibility of investor-owned carbon majors to contribute to direct air carbon capture and storage investment
【字体: 大 中 小 】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来源:Climate Policy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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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移除技术(CDR)是应对气候危机的关键,但当前多处于早期阶段,需大规模投资降低成本。研究提出由高排放碳基企业承担主要投资责任,包括32亿美元推动DACCS技术成熟和250亿美元降低碳捕集成本至100美元/吨,强调与巴黎协定1.5℃目标一致的减排路径可显著减轻企业负担。
二氧化碳去除(CDR)技术对于实现全球气候目标至关重要。然而,许多提出的去除技术仍处于发展阶段。为了降低这些技术的成本,使其在未来减缓气候变化中发挥经济高效的作用,需要短期内进行大量投资。这就引发了关于谁应该承担这些高风险早期投资责任的问题。在此,我们建议将一些新型CDR技术的投资责任分配给大型投资者拥有的“碳巨头”企业,这一建议基于气候正义的原则。这种责任是在它们承担主要责任——即采取符合《巴黎协定》要求的严格脱碳路径之外的额外责任。我们重点关注直接空气碳捕获与封存(DACCS)技术。将DACCS技术从起步阶段发展到成熟阶段所需的总投资额估计为320亿美元(中间值,四分位距为60亿至920亿美元)。十大碳排放量最高的碳巨头企业可能需要承担其中一半以上的投资(170亿美元,中间值)。除此之外,还需要约2500亿美元的投资(中间值,四分位距为1350亿至3130亿美元)来将二氧化碳捕获成本降至每吨100美元,其中十大碳巨头企业可能承担约370亿美元的投资。采取与净零排放目标相一致的脱碳路径可以显著减轻这些企业的持续责任,这再次强调了企业层面制定与《巴黎协定》1.5°C升温限制相符的战略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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