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或多或少不可抗拒的强制”在司法精神病学中的概念辨析与法律适用

《Forensische Psychiatrie, Psychologie, Kriminologie》:Mehr oder weniger unwiderstehlich

【字体: 时间:2025年10月26日 来源:Forensische Psychiatrie, Psychologie, Kriminologie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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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针对德国联邦法院在判决中使用的“或多或少不可抗拒的强制”这一模糊概念展开批判性分析。作者通过辨析“强制(Zwang)”与“冲动(Drang)”的本质差异,指出将人格障碍患者的犯罪行为归因于不可抗拒强制存在逻辑循环问题。研究强调需基于人格障碍的日常影响而非直接推定责任能力减弱,对司法实践中刑事责任能力评估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在当代司法精神病学领域,德国联邦法院(BGH)的判决实践中反复出现一个令人困惑的表述——“或多或少不可抗拒的强制”(mehr oder weniger unwiderstehlicher Zwang)。这一看似专业实则模糊的概念,尤其在对人格障碍患者刑事责任能力评估中扮演着关键角色。2023年7月19日,德国联邦法院第二刑事审判庭在审理一名被诊断为自恋型人格障碍(narzisstische Pers?nlichkeitsst?rung)的银行职员案件时,再次援引该标准:只有当行为人出于“或多或少不可抗拒的强制”行动时,人格障碍才能被认定为“严重其他精神异常”(schwere andere seelische Abartigkeit)。这种表述的模糊性引发了学界对司法判决严谨性的质疑。
该银行职员为资助赌博成瘾(Spielsucht)实施挪用资金罪行,法院需判定其行为是否受不可抗拒强制驱动。然而,“强制”这一概念在法律与精神病学交叉领域存在根本性歧义。是外部施加的心理压力?还是内在的强迫性疾病?抑或只是强烈的需求冲动?这些问题直指司法精神病学评估的核心矛盾。当法官们使用“或多或少”这样的修饰词时,实际上暴露了司法判断过程中难以避免的主观性——正如作者犀利指出的,这种“模棱两可的公式”往往源于法官对心理学日常经验和概念的直觉依赖,而非严格的逻辑论证。
为厘清这一关键概念,柏林夏里特大学法医精神病学研究所的Hans-Ludwig Kr?ber教授在《法医精神病学、心理学、犯罪学》期刊发表深度评析。研究通过语义学辨析、法律条文解读和临床案例分析三维度,系统解构“不可抗拒强制”在司法实践中的误用现象。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作者引入“冲动”(Drang)与“强制”(Zwang)的概念区分,指出将强烈需求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强制会严重混淆行为动机的认定标准。
研究方法主要建立在判例分析(包括BGH 2 StR 255/22、BGH 4 StR 543/20等关键判决)和概念法学分析基础上。通过系统梳理德国刑法§240(强制罪)中“强制”的法律定义,对比司法实践中对人格障碍患者行为动机的认定逻辑,揭示其内在矛盾。同时结合临床精神病学对人格障碍诊断标准(如自恋型人格障碍的行为特征)和成瘾行为(如赌博成瘾)的病理机制理解,构建跨学科分析框架。
概念辨析:强制(Zwang)与冲动(Drang)的本质差异
通过对比德国刑法§240中“强制”的法律定义与心理学中的“冲动”概念,研究发现司法判决存在概念混淆问题。法律意义上的强制(Zwang)特指通过暴力或威胁手段(Drohung mit einem empfindlichen übel)从外部限制他人意志自由的行为,其“不可抗拒性”体现在犯罪手段的成功实施——如判决书所言“当强制成功时,它就是不可抗拒的”。而心理学中的冲动(Drang)则源于基本需求(Grundbedürfnisse),如Schiller所述的“游戏冲动”(Spieltrieb)或性驱力(Sexualtrieb),这种内在驱力虽然强烈,但并不必然削弱意志自由(Willensfreiheit)。作者以日常例子生动说明:无论是选择工作还是去见女友的内心挣扎,还是面对特价商品的购买冲动,都是个体保留最终决策权的典型情境。
司法实践中的逻辑循环问题
分析揭示BGH判决存在严重的循环论证(zirkular):将“显著减弱的控制能力”(erheblich verminderte Steuerungsf?higkeit)——即“不可抗拒强制”——作为认定“严重其他精神异常”的标准,却又未独立评估人格障碍的日常影响(Alltagsauswirkungen)。这种推理方式直接由人格障碍诊断推定责任能力减弱,忽略了对行为控制能力的具体检验。特别值得关注的是,研究指出大多数人格障碍(包括自恋型人格障碍)并不必然损害个体的意志能力(Willensf?higkeit),尤其是对于经过冷静计划(unbedr?ngt geplant)的犯罪行为。
成瘾行为与意志自由的关系界定
针对赌博成瘾等行为驱动型案件,研究特别辨析了物质成瘾(如尼古丁、酒精)与行为成瘾(如赌博)对意志自由的影响差异。虽然生物性依赖可能限制个体对成瘾物质的控制能力,但这种限制并不自动延伸至其他领域(如盗窃资金)。一个重度吸烟者不需要因此偷窃香烟,赌博成瘾者同样保有对筹资方式的选择权——这种区分对司法实践中责任能力等级判定具有关键意义。
通过多维度分析,研究最终得出结论:司法系统应摒弃“或多或少不可抗拒的强制”这种模糊表述,严格区分外部强制(Zwang)与内在冲动(Drang)的法律意义。对于人格障碍患者的犯罪行为评估,需重点考察其日常社会功能受损程度,而非简单将诊断与责任能力减弱划等号。这一结论对规范司法精神病学实践具有重要指导价值,既防止过度病理化犯罪行为,又确保真正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获得合理司法对待。正如作者借Oscar Wilde的名言点睛:“我能抵抗一切,除了诱惑”——这种对人性弱点的洞察,或许比任何“不可抗拒”的强制理论都更接近司法正义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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