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构农村家庭内部土地权利的性别差异:基于印度泰米尔纳德邦的民族志研究

【字体: 时间:2025年10月04日 来源:Rural Sociology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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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通过“权利束”(bundle of rights)理论框架,深入剖析印度农村家庭内部土地权利的性别不平等现象。研究表明,尽管法律赋予女性平等继承权(HSA/HSAA),但社会规范(如嫁妆替代继承、从夫居制度)仍使女性难以获得土地所有权。更重要的是,土地登记在女性名下并未显著提升其实际控制权(管理权/处置权),性别规范比法律所有权更具影响力。该研究揭示了单纯提高女性土地所有权不足以挑战根深蒂固的社会实践,为理解性别与财产关系提供了关键见解。

  
1 引言
土地在农业社会中具有经济、政治、社会与象征价值。印度自1980年代以来,女性土地所有权始终处于低位,尽管继承法改革(如2005年《印度教继承法修正案》HSAA)赋予子女平等权利,但制度障碍与社会规范仍阻碍女性获取土地。研究强调需区分家庭内部与跨家庭土地获取(Fafchamps 1998),且资源分配受性别规范影响,女性往往将更高比例收入用于家庭开支。本文采用“权利束”隐喻(Schlager & Ostrom 1992)——包括进入权、提取权、管理权、排他权和处置权——分析家庭内部土地权利分配,揭示性别比法律所有权更具决定性。
2 印度性别化土地权利
土地所有权对女性赋权至关重要(Agarwal 1994),可增强家庭与社区决策参与(Allendorf 2007)。印度政府1980年首次在第六个五年计划中建议夫妻联合登记土地,但各州执行情况差异大(Jain et al. 2023)。土地主要通过继承转移,改革影响有限。继承法演变如2005年HSAA赋予女儿平等权利,包括已婚女性,但女性实际继承仍罕见(Agarwal 1994)。女性不愿主张土地 due to 社会关系风险、流动性限制及工作负担增加(Rao 2006)。财产关系与性别意义交织(Rao 2017),父系社会结构(Dube 1997)使女性依赖男性获取资源(Moser 1993)。土地所有权不等同于有效控制(Sharma 1980),Devereux(1996)称其为“模糊性”,权利由社会规范而非法律合同指导。Ribot & Peluso(2003)强调“受益能力”而非所有权本身。“权利束”框架(Schlager & Ostrom 1992)包含五项权利,适用于私人土地(Meinzen-Dick et al. 1997),女性常缺排他权与处置权(Doss et al. 2014)。
3 研究方法与地点
研究基于25周民族志田野调查,位于泰米尔纳德邦Salem区Katuyanur村(化名)。村庄选择基于农村性、多种姓、农业主导及土地类型多样性。Katuyanur位于Yercaud山脚,三面环保留林,人口约800,178户中89户为部落(ST),主要为Malayali社区。45年前Malayali因饥荒出售土地,落后阶级(BC/MBC)购入,无地Malayali重新定居。村庄为混合种姓农业村,小农为主,ST家庭土地获取处于劣势。作者与ST家庭同住,访谈33位村民与7位官员,代表20户(14 ST、4 MBC、2 BC)。数据通过NVivo编码分析,关注土地获取模式。
4 女性与土地:意义、模式、实践与协商
4.1 性别化土地所有权
土地主要为私人所有,政府颁发patta(地契)。获取机制包括政府捐赠、购买、家庭内转移和继承。当地官员估计女性持有11-17%土地与住房patta。受访家庭中15份耕地patta仅4份为女性名下(无联合所有权),住房patta多为女性。女性所有权常出于实用原因:如独生女继承、防男性酗酒卖地(Gayatri案例)、或获取政府计划资格(如住房补贴)。女性多拥有婚姻财产而非继承财产。村民对联合所有权态度矛盾,认为在关系和睦家庭中非必需,但可为女性提供老年保障。寡妇常需与姻亲协商继承权,若土地未登记在丈夫名下则难以主张(Priti案例)。女性土地所有权稀少,尤其缺乏继承性财产。
4.2 女儿不应继承土地的五个原因
尽管知晓HSAA,所有社区仍偏好儿子继承。理由包括:
  1. 1.
    女儿获得嫁妆而非土地(珠宝视同继承,Dube 1997);
  2. 2.
    从夫居使管理祖传土地困难;
  3. 3.
    女儿婚后负责夫家,儿子成为父母主要照料者;
  4. 4.
    女性优先维护与兄弟关系而非主张土地(Agarwal 1994),避免家庭冲突;
  5. 5.
    土地不足无法分配碎片化。女性不主张权利 due to 社会污名(被视为麻烦制造者),男性却无同等压力。
4.3 女性、土地所有权与家庭
村民认可女性土地所有权的好处:减少虐待(因丈夫怕失去资产)、经济独立(尤其婚姻不稳定时)。但实践中,女性仅在 unstable 家庭中重视此问题。土地被视为家庭共同财产(“我们的土地”),所有权细节被认为无关紧要。然而,家庭成员权利束不平等:女性常缺处置权(出售决定由男性主导)和管理权。在边际农场,男性外出务工,女性承担农活与管理(如Prema、Gayatri),但更大农场中男性主导决策(Hema案例)。劳动贡献或所有权不等于决策权。权利束差异体现权力不平衡,挑战“土地所有权赋权女性”的假设。
5 结论
权利束隐喻揭示女性土地获取的局限性。继承实践(偏向儿子)是性别不平等的主因。五类理由支持男性继承,使女性通过男性获取土地,导致双重依赖。家庭内部土地访问不平等:女性权利束常缺处置权与管理权,即便拥有所有权。土地登记在女性名下未必提升控制权,社会实践强于法律文件。政策需提供经济激励(如联合登记福利)并堵塞法律漏洞(如避免死者名义土地滞留),以真正实现继承法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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