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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大学学生剽窃论文毕业两年被撤销博士学位
【字体: 大 中 小 】 时间:2007年01月12日 来源:生物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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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大学学生剽窃论文毕业两年被撤销博士学位
由于发现两年前的一篇博士论文存在剽窃行为,南开大学日前撤销了一个已授予的博士学位,目前学校已经通知这名学生必须归还学位证书。
事件起源于一封举报信。接到举报信后,南开大学迅速作出反应,对这一事件进行认真核实调查,3周之内便依据调查做出了决定。
这名学生2001年起攻读博士学位,于2004年夏天通过论文答辩,从南开大学毕业并获得学位,目前在一所高校任教。学校认真复议了这篇论文,查证确实存在严重抄袭。事发后,当事人已向母校承认了自己的剽窃行为。
1981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明文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2004年颁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决定》,对上述规定未作修改。
南开大学关于撤销该生学位的决议,是2006年年底新换届的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主席为中国科学院院士、校长饶子和。
12月30日,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认定这名学生的博士学位论文抄袭他人成果,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决定取消其学位。
饶子和说,净化学术风气,防范学术浮躁,严格学术规范,严惩学术腐败,从而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对南开大学的发展至关重要。此次事故为全校研究生及导师敲响了警钟。
高校因查出学术问题而撤销毕业生博士学位,在国际学术界并不鲜见。2004年,一位曾被看作是诺贝尔奖有力竞争者的德国物理学家,因涉嫌造假被母校撤销了博士学位,此举成为他“科学家生涯的严重挫折”。
“对任何学校而言,这都是一件大事”,南开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李靖教授坦言。
据了解,举报人在检举这名南开博士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行为的同时,提交了部分佐证材料。收到举报信后,南开大学研究生院第一时间与举报人取得联系,并感谢对方的监督。
处理报告显示,这名博士的学位论文与同行的有关论著在观点和文字内容上有诸多相同或相似之处。根据掌握的相关文献资料估算,论文前5章的核心观点与他人的论文观点相同或相似之处占85%以上,文字内容与他人的论文内容相同或相似之处占70%以上。该论文的三处创新点或是归纳综合了他人观点,或是与他人观点相似。尤为严重的是,文中使用的一个模型与他人的完全相同。总体而言论文的创新之处不能成立。
南开大学副校长佟家栋说:“虽然很遗憾也很痛心,但对学术腐败行为,我们决不姑息。”他表示,撤销其博士学位看似残酷,实则是对当事人、对学校、对社会的责任与尊重。(张国记者 李新玲)
大量排队等待发表的论文,使学术核心期刊成为一种稀有资源,为发表文章而交纳“版面费”成了公开的秘密。据有关人士透露,以一篇4000字左右的论文为例,普通学报所收的“版面费”一般是320元—700元,普通中文核心期刊上升至800元-1200元。”
本月初,著名中文学术打假网站“新语丝”刊登出一篇文章透露:《火安全期刊》(FireSafetyJournal)发表主编声明,认为2005年刊登在该刊上的一篇论文剽窃自日本研究者发表于2003年的论文。剽窃论文的四名作者均为安徽一所高校某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研究人员,其中一位为中国工程院院士。
论文80%与6年前的雷同 某院长陷学生门事件
2006年公开发表的一篇长6100余字的论文,其中有近5000字与2000年公开发表的另外一篇论文几近于完全一致,雷同率高达80%以上。“这篇文章我没有参与写作,之所以挂我的名字,是因为只有挂了我的名字才不需要交论文的版面费。学报论文版面费一篇一般要交800元至1000元,但所有的学校老师发论文都不用交版面费。”由于他们求功心切,希望能得到社会和学界的认可,因此做起事来不择手段,认为只要能提高自己的学术地位,能为自己带来荣誉,就不假思索地大肆剽窃他人成果,丝毫没有考虑到后果。这主要是个人道德和素质问题。
其它学术不端新闻评述:
许志宏:北大对学术不端行为决不手软
“北大近年来也屡屡出现学术造假的事情。”北京大学校长许志宏在日前召开的北大师德建设工作会议上透露说,“2004年曾经有一位教师因为专著抄袭而被学校解聘。对于学术不端行为,我们决不手软。”据介绍,北大将专设学术道德委员会,接受任何人对于北大教师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如果确认举报人确实违反《学术道德规
范》,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做出暂缓学术晋升、记过、撤职、开除等处理。
盘点2006学术道德:靠制度抵制学术不端
11月23日,我国杰出的生物化学家邹承鲁先生走完了人生的最后一程。因人工合成牛胰岛素而闻达于科学界的他,在晚年因对学术腐败现象直言不讳的批评走进公众视野。11月3日,邹先生发表了他一生中最后一篇文章——《必须严肃处理学术腐败事件》,他在文中呼吁:“对学术不端行为,一定要严查严办。希望各有关单位、各级领导真正予以重视,认真干几件实事,才能克制当前的腐败之风,还我国科学界一片净土。”
邹先生怀抱着遗憾走了,而谁来还科学界一片净土,问题留给了活着的每一个人。
回眸2006年,上一年度的韩国“黄禹锡事件”余波未了,我国学术界也冒出了些不谐之音:
3月23日,清华大学公开了对该校医学院副院长刘辉的处理决定,因刘辉在申请清华大学职位、职务以及在个人网页中提供的个人履历、学术成果的材料存在严重不实,属学术不端行为,撤销刘辉清华大学教授职务,解除与刘辉的聘任合同。5月12日,科技部调查组公布调查结果,查实上海交大教授、博导、微电子学院院长陈进在负责研制“汉芯”系列芯片过程中存在严重的造假和欺骗行为,因此受到被终止有关科研项目,经费被追缴,撤销院长职务、教授资格等处罚。6月20日,同济大学宣布终止与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院长、美籍华人杨杰的聘用合同,并解除其该校教授任职职务的聘任。经查实,杨杰在同济大学工作期间存在学术造假行为,曾在申报博士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时屡次将他人成果纳入自己名下……
这些不端行为的披露及其后的处理,让人们再一次看到建立反学术不端行为制度的迫切。“根治不端行为要依靠制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副主任沈文庆院士说,“我们相信,制度的完善和严格执行,虽说不能杜绝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但是可以从源头上堵住这些行为。”
不难看出,上述“不端行为”者或抄袭剽窃他人成果或随意侵占他人科研成果,都借申请来获得相关部门资助。加上伪造篡改实验数据、重复发表论文、学术论文质量降低和育人不负责任、学术评审和项目申报中突出个人利益、过分追求名利助长浮躁之风——中国科协早已将上述行为列为学术不端的“七宗罪”。
“查处学术不端行为,不但不会影响一个国家的国际形象,反而会使其获得国际同行的认可和肯定,赢得更普遍的尊重。”沈文庆说,“治理学术不端行为也决不能姑息,必须动真格的,必须努力净化国内的学术风气。”2006年3月,监督委员会对2005年11月以前受理的投诉和举报进行了初核、调查和处理,发布了2006年第一期简报,向社会通报了20个已经查实的案例。
就在这20个已经查实的案例公布的同月,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邓正来联合国内150名人文社科教授联名发表《关于抵制学术腐败与学术不端行为的公开信》,同时递交教育部和各大学校长以及各校学术委员会,呼吁高校教授不能剽窃抄袭、不能发生学术腐败,反映了学界对规避学术不端行为的呼声。两个月后,教育部公布了《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其中指出,要建章立制,为加强学术道德建设提供制度保障。包括建立和完善科学的评价机制和评价体系,建立和完善人员聘任制度和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学术监督和制约机制,建立学术道德奖励和惩处制度等,在评奖、晋升等过程中,实行学术道德一票否决制。5月23日,教育部成立学风建设委员会,成为全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学术风气建设的指导机构和咨询机构。
针对学术不端行为,科技部曾明确表示,将对学术造假事件进行逐一调查,调查结果将考虑向社会公布,还计划为造假者建立“污点”档案。6月,科技部从多方面出台措施,打击学术不端行为:要求科研立项全程公开透明,严防“跑部钱进”;建立科研分类评价体系;专家评审机制与国际接轨;建立科研诚信制度;在科研活动中引入“问效问责制度”;强化经费监管。
11月9日,科技部发布了《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等6种科研不端行为将受到查处和惩罚,措施包括:警告、通报批评、中(终)止项目、追缴已拨经费等;被调查人有藏匿、伪造、销毁证据的,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将从重处罚;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12月13日,北京大学召开第二届师德建设工作会议,公布了《北京大学教师学术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北大校长许智宏透露,该校专门成立了学术道德委员会,接受对北大教师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如果确认被举报人违反《规范》,情节严重者将被开除。作为岁末最后出台的一项制度,《北京大学教师学术道德规范》为2006年——这一出台规避学术不端行为制度的“制度年”画上了句号。
汉芯事件处理结果公布后,邹承鲁先生为本报撰文赞扬上海交大严肃处理汉芯造假案“不仅无损于上海交大的声誉,正是表明上海交大当之无愧的是我国的一流大学,有信心处理类似事件”。斯人已去,言犹在耳。科研净土何时重现,正是取决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每一个科技工作者这样的信心和执行制度的决心。
北大修订教师学术道德规范 六种行为属学术不端
北京大学今天就新修订的《教师学术道德规范》向全校教师征集意见。为有效地区分学术不端与正常的学术论争,新规范明确细化了六种学术不端行为。
这六种不端行为是:伪造与篡改;抄袭与剽窃;伪造学术经历;不当署名;滥用学术信誉;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规范指出,北大教师不得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将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向媒体公布、向公众发表片面的学术观点等。同时,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不得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
该规范适用于北京大学全体在编教学人员、研究人员、博士后、职员等;也适用于以北京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等。
据了解,北大已建立专门的学术道德委员会,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个人将视其行为和情节,做出相应的处理建议,包括责令公开赔礼道歉、暂缓学术晋升、降级、撤职、开除等。
学术造假谁买单? 汉芯事件:没人负法律责任
2006年1月17日,一个类似美国“水门”事件中“深喉”的人物,在清华大学水木清华BBS上,公开指责上海交通大学微电子学院院长陈进教授发明的“汉芯一号”造假。
该神秘人士指出,2003年2月,在摩托罗拉公司做测试的工程师陈进,将一片从美国买来的M O T O -fre e scale 5 6 8 0 0 芯片,雇请他人磨掉原有标志,然后加上自己的“标识”,变成了所谓“完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汉芯一号”,申请了多项专利,并借此当上了上海交大微电子学院院长、博导以及“****”。
该神秘人士表示,借助“汉芯一号”,陈进又申请了数十个科研项目,骗取了高达上亿元的科研基金。
一些嗅觉敏锐的媒体很快介入,进行了艰难的追索和求证。在举报人和媒体的共同努力下,一个个事实渐次浮出水面。一个月后的2月18日,该事件的调查组得出结论:“汉芯一号”造假基本属实。
中国亟待在高新科技领域有所突破,自主研发高性能芯片是中国科技界的一大梦想。陈进利用这种期盼,骗取了无数的资金和荣誉,使原本该给国人带来自豪感的“汉芯一号”,变成了一起让人瞠目结舌的重大科研造假事件。
2006年5月12日,上海交通大学向有关媒体通报表示,陈进被撤销各项职务和学术头衔,国家有关部委与其解除科研合同,并追缴各项费用。值得注意的是,即使骗取了如此数额的科研经费,上海交大仍未提及事件责任人有没有受到法律追究。
时值年末,记者向国家有关部委询问的结果是,确实没有相关责任人受到任何法律上的追究。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顾海兵表示,他不满意汉芯事件的处理结果,“评审专家应该负什么责任,相关部门要负什么责任,也没有结果。目前处理力度很不到位”。
清华大学中国科技政策研究中心主任薛澜教授也表示,汉芯事件反映出中国科技体制中的弊病,这种弊病要求有关部门去真正反思和挖掘弊病产生的原因,并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
这就不能不让人回想起著名科学家邹承鲁先生在去世前发表的一篇文章,他直言:“光说是不行的,对学术不端行为,一定要严查严办。希望各有关单位,各级有关领导真正予以重视,认真干几件实事,才能克制当前的腐败之风,还中国科学界一片净土。”
的确,整个2006年,先后有一批学术失范行为被揭发、处分。
2006年1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天津外国语学院教授沈履伟出版的专著《求是集》中,对他人作品进行了剽窃。3月,清华大学医学院院长助理刘辉被院方开除,因为他把别人的学术论文归在自己名下,并在个人简历中造假。后来,又陆续传来中国科技大学火灾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学术失范、广州体育学院院长身陷“学生门”等事件。
2006年6月,科技部负责人公开表示,将认真吸取“汉芯”造假事件的教训,从多方面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根治学术腐败。同年11月7日,科技部发布了《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表示对于科研不端行为,要实行从警告、批评直至终止项目、收缴经费、在一定时间内不接受有关人员的科研项目申请的处罚措施。有媒体认为,这是中国政府部门出台的首个针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条例,将打击科研学术造假纳入了法制化轨道。
但顾海兵认为,这个处理办法的细节还不够细,操作上也不够具体,尤其是如何进行法律追究应该更突出。“诈骗了1000万元该如何处罚,诈骗了100万元又该如何处罚,刑法都有很详细的规定。处罚学术造假和诈骗也应该跟刑法关联起来。”
科学时评:冷看“伪科学”之争
——我们学术界的心智成熟程度
王中宇“伪科学”之争迁延多年,网上对骂者有之;诉诸公堂者有之;在摄像机前捋袖挥拳者有之。学术观点与人格、行政、司法纠缠在一起,斯文扫地,贻笑天下。近来,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所研究员宋正海发起学者签名,要求:
“恳请学术界彻底搞清‘科学’的定义,恳请谨慎使用‘伪科学’一词,恳请将‘伪科学’一词剔除出科普法。”
结果引起了更为火爆的对抗,对这场已经不太像论战的“论战”进行冷静的思考,已经不可回避。
何为“伪科学”?
宋正海一方不承认“伪科学”一词的合理性,因此不能从这一方寻找“伪科学”的定义。
在另一方,对“伪科学”有各种定义,其中有的定义基于“造假”、“诈骗”,而这本质上涉及刑事犯罪,与“科学”与否无关。即使在“科学共同体内”,此类事件也屡屡见诸报端。
方舟子对“伪科学”的定义是:“被说成是科学的非科学”(方舟子涵芬楼讲座:《科学时代的伪科学》2005年9月21日)。2006年12月6日,他又对此作了更详细的解释:
伪科学和学术不端行为并不等同,虽然搞伪科学的往往也会在学术上造假,但这是两回事,因为学术造假是在表面上还承认我们现在的这一套科学的体系,科学的方法,只不过背地里偷偷地弄虚作假,而伪科学是从根本上反对现代科学的体系、方法和思想。(科学斗士何祚庥、司马南、方舟子齐聚TOM谈“伪科学”〈实录〉)
方舟子看到了两个层面的问题:其一是“造假”,其二是“从根本上反对现代科学的体系、方法和思想”。显然,前者是道德与刑事问题,后者是学术观点问题。对前者应在司法层面讨论与处理,后者才是“伪科学”问题的实质。而学术观点层面的问题不应由司法系统处理,否则,我们就回到了李斯丞相“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年代。
由此,在《科普法》中写入“伪科学”是不妥当的。不同于学术文件,法律文件必须可执行。写入了“伪科学”,就必须以规范的法律术语界定何为“伪科学”;有明确的法律程序来认定“伪科学”;有法定责任人来裁决关于“伪科学”的诉讼。如果我们做到了这一切,司法系统就成了学术系统的最终裁决者,不知谁会欢迎这种状态?
2006年12月21日,与“伪科学”相关的一个诉讼案中,方舟子败诉,审判公正与否,自可依司法程序申诉。但此案裁决的基点并非“伪科学”与否,而是“名誉权”。司法的基本功能在于界定、维护不同主体间的权、责、义务关系,而非裁决学术争端。此案表明,我们的司法系统也无意介入这个领域。
何为“科学”?
一些反对“伪科学”的朋友,往往以一些学科内获得主流学者公认的结果作为判断“伪科学”的依据。这其实是将具体学科的具体结论当做“科学”。历史上不乏这样的案例:一个为绝大多数学者长期认可的结论被实验、观察或逻辑分析推翻,是不是科学也就被推翻了?
方舟子显然比这种认识深刻,他指出:
“科学界对判断什么是科学,是有公认的标准的,被广大科学工作者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应用着。这个标准主要有四套:逻辑的标准、经验的标准、社会学的标准、历史的标准。其中最主要的是逻辑的标准和经验的标准。这里说的经验,不是生活经验、历史经验的经验,而是哲学说的经验,其实就是指观察、实验,因此也可以简单地把科学说成是逻辑加实证。”(方舟子:《科学时代的伪科学》)
“逻辑加实证”,这是逻辑实证主义的科学观。它为今天大多数科学家遵循,尽管其中许多人并不关心这个哲学层面的问题。历史事实证明,它对推动人类认识的进步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然而方舟子在同一篇文章里也指出:
“我们去翻翻词典、辞书对‘科学’下的定义,会发现各有各的说法。去看科学哲学著作对科学本质的讨论,不同的流派也是谁也不服谁。对‘科学’这种异常复杂的事物,是很难下一个大家公认的简明定义的,因此在科学哲学界有各种各样的有关科学本质的学说。”
换句话说,什么是科学,在学术界里本身就是一个处于探讨、争论中的问题。将“科学”本身作为对象来研究,其实起源甚早。1561年出生的培根(《新工具》)、1632年出生的洛克(《人类理智论》)、1711年出生的休谟(《人类理智研究》)、1724年出生的康德(《纯粹理性批判》)都从不同角度探讨过人类的认识能力、认识过程与科学问题。
一般认为逻辑实证主义起源于1798年出生的社会学家孔德。穆勒、斯宾塞、马赫、阿芬那留斯、罗素及维也纳学派的众多学者均为逻辑实证主义的发展作出过重要贡献。列宁著名的《唯物主义还是经验批判主义》就以马赫与阿芬那留斯为批判对象之一。
自上个世纪30年代开始,逻辑实证主义受到广泛的质疑,各种学说层出不穷,对“科学”本身进行了越来越深刻、严谨的分析。不要以为这只是哲学家们的游戏,它本质上是对人类自身认识能力的反思。波普尔的《科学发现的理解》、拉卡托斯的《证明与反驳》、库恩的《科学革命的结构》、费耶阿本德的《反对方法》、劳丹的《进步及其问题》、塞拉斯的《科学、知觉与实在》……许多学者为此倾注了大量心血。即使在西方,逻辑实证主义也只是科学哲学的一个流派,并非被公认为最终真理。
评估这不同的学派,判别其得失优劣,不是本文的目的。笔者希望指出的是:对这样一个争论激烈的学术领域,将其中的一种学说“定于一尊”,作为判定“科学”与“伪科学”的准则,恐怕过于轻率与自负。
在我们的历史上,儒学无疑有重要的学术价值,然而“独尊儒术”的结果,一方面造就了大量的腐儒、酸儒、犬儒、陋儒、小人儒,使儒学日渐僵化;一方面压抑了其他学派,使大量宝贵的思想萌芽得不到发展的机会。逻辑学长期是我们的弱项。其实先秦时代的名家、墨家在逻辑领域有大量富于启发性的见解。“独尊儒术”使名家后继无人,墨家则演变成民间的游侠,而逻辑学的萌芽却枯萎了。
用行政权力将某个学说定于一尊,即使对被“尊”的学说也弊多利少。在“定于一尊”的地位上,外少了质疑批判的压力,内少了发展创新的动力。所吸引者,多是干禄逐利之徒;所排斥者,常为探索求真之士。长此以往,“显学”成了行政系统的饰品,而其作为“学说”的内涵却萎缩到不堪一击的地步。古往今来,在各个文明中,这样的历史教训比比皆是。
行政权力与科学应当是什么关系?我们的“科学共同体”主要是由财政资金供养的,即是由社会公众的血汗钱供养的。行政系统理应引导“科学共同体”去解决社会面对的战略性、关键性科学问题。
2003年10月13日,何祚庥院士建议国家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在规划上应反对三种倾向:不起基础作用的所谓基础研究,没有应用价值的所谓的应用研究,缺乏开发前景的所谓开发研究。2006年12月2日,教育部部长周济批评高校不少科研项目“两头儿够不上”:上不着天,与科学前沿发展水平相距甚远;下不着地,与社会的实际需求关系不大。
这一方面反映了我们“科学共同体”对社会的责任感水平,一方面反映了我们的行政系统对“科学共同体”的引导水平。
可见,对科学而言,行政系统的主要作用在于利用手里的公共资金,引导“科学共同体”去解决社会需要解决的科学问题,而非介入不同学派间的争论,更不应成为学术争论的裁决者。因此,“伪科学”一词也不应出现在行政性文件之中。
“科学共同体”
现代科学学科林立、知识浩繁,即使以学术为业者,超出自己的专业领域,也难有判断力。于是,“科学共同体”就成了许多朋友不得不依赖的“判据”。最常见的“判据”有两类:其一,相关专业权威学者的表态;其二,是否在相关专业权威杂志上发表论文。
这类判据建立在一个隐含的假设之上:
“科学共同体”具有判断真理的能力,同时是价值中立的,不会因非学术因素而影响其态度。
然而,这个全称判断却不符合迄今为止的历史事实,只要有一个反例就可以将其证伪,众所周知的反例又何止一二。哥白尼、法拉第、托马斯?扬、普朗克、孟德尔、伽罗华……有大量的案例表明,当时的“科学共同体”事实上作出了不恰当的判断,阻碍了科学的进步。普朗克曾抱怨:
“在慕尼黑大学,我的教授当中没有一个人能理解我的论文,更不要说要他们认可了。赫尔姆霍茨也许根本不曾看过我的论文,基尔霍夫(KIRCHHOFF)明确表示不赞成——和克劳修斯(CLAUSIUS)联系,我也没有成功,他没有回答我的多次去信。”
赫尔姆霍茨、基尔霍夫、克劳修斯至今仍是“学术共同体”公认的重要科学家。而普朗克在“学术共同体”中的名气已经大于他们,如果他生活在今天,发出类似的抱怨,“学术共同体”会如何看待他?
研究科学史的库恩发现:学术共同体,即处于权威地位的科学家集团,本质上是一个利益集团。一个革命性的划时代的新范式,要想获得这个集团的承认,首先取决于它是否符合该集团的利益,而与新范式是否正确、是否更有价值、是否比旧范式更接近于真理无关。由此可以理解,为什么科学史上,阻碍科学进步的力量常常来自科学内部、来自科学家对于科学发现的抵制。
有学者分析实验室活动,得出了这样的结论:科学事实是由金钱、权力、谈判、妥协、约定等一系列因素所组成的复杂社会网络所构造成的。
哈佛大学科学史教授盖里森(PETER GALISON)的《图像与逻辑:一部粒子物理的物质文化史》一书就研究这个问题。它以20世纪主要物理和化学实验室的生活为背景,描述了反规则(HETEROGRAPHY)实践,精神产品(MIND-SETS PRODUCES),交易区(TRADING ZONE),实验家、工程师、数学家、理论家之间的分歧与合作,科学界与工业界及政治家的关系,实验室与大学之间的权力斗争等等;“描述了实验室的巨人们如何为了金钱和地盘而斗争,这些金钱和地盘是他们为了制造自己的工具和进行实验所必需的”,这种实际的斗争乃是“决定谁的机器被批准建造,谁的探测器被使用,谁的理论被检验的战斗”。“结果是由工具与自然决定的。如果工具不好,自然的声音就被压抑住。如果工具良好,自然就会对问题给出清楚的回答。”(见刘钝:《另一种科学革命?——纪念〈科学革命的结构〉问世40周年》)
众所周知,黄禹锡的论文由全球最权威的学术期刊发表,而陈进的“汉芯”通过了IT界一流权威的集体鉴定。“汉芯”造假案发,鉴定专家们选择了“集体失语”。
这两个案例的背后都是巨大的经济利益,由此我们看到,“科学共同体”价值中立的假设不符合事实。
“科学共同体”主要由职业科学家组成,无数教材和文学作品将职业科学家描绘为矢志求真、不食人间烟火的贤哲。这些年屡屡见诸报端的学术不端行为告诉我们,这不过是个幻觉。翻检科学史,可以发现这并非“中国特色”。不过过去二十多年,权力崇拜、金钱崇拜让我们的职业科学家“职业”色彩益浓而“科学家”色彩益淡而已。问题的根源不全在“科学共同体”内部,比较一下黄禹锡案与陈进案的处理过程就明白了。
依赖“科学共同体”本质上是依赖权威,而权威真正能发挥作用的领域是分配资源,而非裁决学术。无数历史上和眼前的案例告诉我们,人们追逐“权威”地位,其真实目标瞄准的还是资源。由“科学共同体”判定何为“伪科学”,其后果难免导致“学术霸权”。
漫漫求知路一定会有朋友焦躁地问:这也不当、那也不妥,那我们到底应如何判断何为“伪科学”?
这个问题的背后有一个隐含的假设:存在这样一个主体,或一组能被某个主体掌握的准则,我们可以依赖它裁决学术观点的真伪。
如果这个假设成立,这一组准则就是绝对真理,掌握这一组准则的主体就拥有学术领域中的最终裁决权,可以扮演“科学警察”的角色。在有文字记载的人类文明史上,试图扮演这种角色的人物络绎不绝,被当做绝对真理的学说层出不穷,但哪一个逃脱了出乖露丑的命运?
与浩瀚无尽的大自然相比,人类不过是短暂而渺小的存在。对人类而言,求知之道实在是“路漫漫其修远兮”;面对“如何求知”这一问题,更需“上下而求索”。回顾人类精神活动的历史,我们犯过无数幼稚的错误,在这些错误的背后又不乏极富启发性的洞见。在精神领域,我们一直是在踉踉跄跄的试错过程中曲折前行。每当我们建立起一座理论大厦,自以为可以凭此终结探索时,更为深刻、尖锐的矛盾就暴露在我们面前;每当我们的理论为我们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力量时,实践总告诉我们,在这力量成为人类工具的同时,人类也成了这力量的俘虏。
牛顿一生对人类的认识作出了举世公认的贡献,他在临死前说:我不过是个孩子,有幸在沙滩上捡到几个漂亮的贝壳。与其说这是牛顿的谦虚,不如说这是牛顿对人类认识能力的感悟。
清醒地认识到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能随时提醒我们保持谦逊而开放的心态。对任何一种学说既不轻易否定,也不轻易肯定。许多假说将会长期处于既未被认可又未被排斥的状态,直到出现了能改变多数学者观点的事件。一个假说即使已被多数学者否定,也未必不会在新的证据下以新的形态复活,反之亦然。
由此,我们需要一个宽容的氛围,无论在学术界内还是在社会上。“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对任何学说、观点,赞同或否定都应基于自己的研究与理解。对自己没有研究的东西,比较明智的态度是承认自己的无知,这没什么好丢脸的,在浩瀚的知识海洋面前,我们谁又比牛顿更“牛”?
开放的心态要求我们避免基于某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判据对别人的研究成果作出判决。比如,若某人的研究成果明显违背某条众所周知的物理定律。合理的做法,首先是检验他的实验结果是否可信,如果实验结果可信,还应检验现有的理论能否解释其实验结果,如果还无法解释,或许我们就走到了现有理论的边界,面临库恩所称的“科学革命”。
又如,若某人的理论体系不符合大家习惯的逻辑,或许应分析他的理论中各个概念、公理间的逻辑关系,它是否隐含着一种新的思维方式。表面上,牛顿和爱因斯坦都在谈论时间、空间、质量、能量,但这同样的术语在两个理论中其实对应着不同的概念,两个理论本质上是以不同的概念体系为物理世界做的不同模型。所以库恩指出:“从牛顿力学过渡到爱因斯坦力学特别清楚地说明了科学革命是概念的变位,科学家就是通过这种概念来观察这世界的。”
研究科学史的库恩发现,“科学革命”不是一时一事就可以完成的,它往往会迁延十余年乃至数十年,这期间,现有的“规范”不足以解释“反常情况”、“逆事例”,而新的理论也未必能获得足够的证据,赢得大多数科学家认可,从而替代现有理论。不同观点的争论不可避免,而且往往异常激烈。(见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
然而学术争论应局限于学术范围之内,局限于争论的论题。超出论题,将辩论转移到对方的身份上,或者对对方进行人身攻击乃至构陷,那不是学术之争,而是讼师、政客的把戏。有人不惮其烦,考证宋正海邮件上150位签名者的身份,有人挖苦方舟子是“三无人员”,这于论题论点何干?除了煽动非理性的情绪对立,又能为学术争论提供什么论据?
史学家发现,我们的传统社会是一个“身份社会”,“身份”在社会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皇帝老儿的话是“金口玉言”,质疑不得,而升斗小民的话则不足为凭。所以刘备一定要标榜自己有皇族血统,而诸葛亮难免被对手骂为“山野村夫”。喊了上百年的现代化,我们的学术辩论中依然彰显着鲜明的“身份社会”遗产,不亦悲乎?
学术之争在于求真,而非取胜,因而无所谓胜负;讼师、政客之争在于取胜,而非求真,因而无所谓真相。讼师、政客之争缘于其职业需要,缘于巨大的世俗利益,因此为了取胜,不择手段。诡辩术是讼师、政客的基本功,然而它却不能引导我们探求真相。
关于“伪科学”的争辩启示我们,科学普及事实上有两条战线:对广大社会公众,普及的重点或许是具体的科学知识,而对以科学为业者、对科学事业的管理者,普及的重点应是对科学的理解,是科学史和科学哲学。很多科学家本能地拒斥哲学,却往往成为某种粗糙哲学的信仰者、践行者,不过他自己意识不到罢了。
至于附着在“伪科学”争上的另一类主题:“欺诈”、“作假”、“学术不端行为”,涉及的是良知、道德、司法,与“科学”与否无关,也就谈不上什么“伪科学”了。从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看,我们的科研资源(2005年全国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为4836.30亿元)绝大多数被“科学共同体”的职业科学家们使用。涉及科学判断的社会公共事务决策,绝大多数也是咨询这个群体。这个群体的“欺诈”、“作假”、“学术不端行为”,其社会危害程度远大于体制外零散的“民科”们,简直就不在一个数量级上。因而,打击“学术不端行为”的重点,其实应在“科学共同体”内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