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竺院士有关生命伦理学重要演讲

【字体: 时间:2006年08月21日 来源:科学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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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来自上海交通学生命科学院教授、国家人类基因组南方研究中心伦理学部主任沈铭贤也对此接收了《科学日报》的记者访问。

《科学时报》:持续许久的“克隆人之争”是否体现了伦理与科学的尖锐“对立”?

  沈铭贤:1992年,在美国西雅图举行了庆祝生命伦理学诞生30周年的学术活动。如果以此为标准,生命伦理学也才只有40年的历史。回顾其发展轨迹,不难深切感受到一个鲜明的特点,那就是充满争议。生命伦理学的40年间,几乎每一步、每一个问题都充满了争议,其中争论最激烈、影响最大的“克隆人之争”至今仍在进行之中。

  胚胎干细胞研究(克隆人)是当前争议最为激烈的生命伦理前沿问题之一。从1997年2月,英国罗斯林研究所宣布克隆羊“多利”问世以来,有关克隆人的争论一直不断,反对派和赞成派“针锋相对”,情况错综复杂。

  科学界反对生殖性克隆的理由主要有:一是不安全。虽然克隆技术近几年发展迅速,但目前克隆动物的成功率还只有2%左右。克隆技术贸然应用到人身上,是对人的健康和生命的不尊重和损害,必须慎之又慎。二是可能影响基因多样性,威胁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三是有损人的尊严。

  赞成者认为,克隆人有助于深入认识人的生老病死,体现了科学不断进取的精神和科学自由的原则。同时,对于那些无法生育及痛失亲人的人,生殖性克隆是福音。1998年初,美国科学家理查德·锡德就说:“人类克隆技术能够延长人类生命,改善人类文明。”

  但反对者强调,为人类造福是科学的最高目的,科学进取精神和自由原则也不能背离这一目的。克隆出畸形、残疾、夭折的人会败坏科学的形象和声誉,反而不利于科学发展。禁止生殖性克隆,正是为了科学更健康更有序地发展。上述激辩发人深思的是,反对者和赞成者都举起了科学和人道这两面大旗。

  确实,自从多利问世的消息公布之后,尽管反对克隆人的呼声很大很猛,却阻止不了极少数人尝试进行克隆人试验。这是不是意味着伦理不起作用或者只起消极作用呢?不是。恰恰相反,正是由于存在强大的反对克隆人的呼声,由于大多数科学家意识到要尊重伦理的基本价值,才使克隆技术健康迅速地发展,而没有出现难以控制的混乱局面。如果伦理学家不出来反对克隆人,任由少数“克隆剑客”毫无约束地去从事各种克隆人实验,那不知会出现多少畸形、残疾、夭折甚至人畜嵌合的“克隆怪物”。试问,这对科学有什么好处?对人类有什么好处?

  在反对生殖性克隆的同时,伦理学家又积极为治疗性克隆辩护,支持用于治疗性目的的胚胎干细胞研究,并制订若干伦理准则,以保证胚胎干细胞研究健康顺利地发展。因此可以认为,在克隆人问题上生命伦理学所起的作用是积极的、正面的,伦理与科学并不对立。

  《科学时报》:生命科学到底是否需要生命伦理?

  沈铭贤:按照某些赞成或支持克隆人者的逻辑,生命伦理学根本没有存在的必要,只要有科学技术就足够了,只要跟着科学技术走就行了。美国一家杂志说得很坦率:伦理最多只能在科学前进的道路上设置一些障碍,它根本不是科学的对手。

  长期以来,人们信奉“事实”与“价值”的二分,认为科学属于事实判断的领域,伦理则属于价值判断的领域,二者互不相关或者关系甚微,曾经流行一种颇为形象的说法:科学家如果关心伦理道德问题,就好比“脱下了科学家的帽子”。可是当今科学的发展,尤其是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的发展却一再明白无误地昭示我们,事实与价值是密切相关的。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的发展,提出了诸多伦理问题,甚至与伦理发生激烈的碰撞,这并不是偶然的,而是不可避免的、必然的。

  这里特别要提一下诺贝尔化学奖得主美国斯坦福大学的保罗·伯格(P Berg)教授。50多年前,沃森和克里克揭示遗传物质DNA的双螺旋结构,开创了分子生物学的新时代。20世纪70年代初,基因重组技术取得成功,对此伯格教授睿智地洞察到,会不会重组出威胁人类生存的“超级生命”?因为从技术上来讲,这是完全有可能的。作为一名有着强烈责任感的著名科学家,伯格不仅主动暂停了自己的实验,而且建议同行也这样做,并建议召开一次国际会议讨论如何规范基因重组实验。

  伯格的建议得到一些同行的响应,同时也引起一些人的质疑和反对。其中最尖锐也最集中的是,这样做是否干预了科学。经过多方努力,伯格建议的国际会议终于在1975年召开,并制订了有关规范。这是生命科学家首次公开主动暂停极有前景的科学实验,首次通过国际协作主动约束自己的前沿研究,表明生命科学发展到分子阶段,更需要伦理规范。伯格的这一贡献已载入史册,堪与其在基因重组上的科学贡献相媲美。

  由此可以看到,生命伦理是内在自生的,而不是外部强加或者虚构的,生命伦理学的兴起和发展是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自身发展的内在需要,有其必然性。科技与伦理尽管分属于不同的领域,但都是人类不可或缺的活动,两者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生命伦理学有其存在的必然性与合理性。

  需要指出的是,生命伦理又与各个国家、民族的文化和利益密切相关。中国科学院副院长陈竺院士在“第八次国际生命伦理学大会”的书面演讲中说,一方面,我们要充分考虑生命伦理的世界性,对于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所引发的重大伦理问题,通过交流和协商,尽可能就基本的原则和规范求得共识、达成协议,也要增进相互的了解和理解;另一方面,要充分尊重生命伦理的民族性,允许各个国家和民族从自身的国情和文化传统出发,对生命伦理问题有不同的理解和做法。

  《科学时报》:伦理与科学如何形成良性互动?

  沈铭贤:生命伦理学是科学与伦理相互交叉、相互渗透的重要领域。一方面,生命伦理学要维护科学的利益,保护和促进科学的健康发展,而不能成为科学发展的障碍。另一方面,它又要维护人的权利和尊严,使科学更好地为人类造福,而不是危害人类。因此,促进科学与伦理的良性互动,在科学与伦理之间寻求合理平衡,是生命伦理学责无旁贷的任务。

  在工作中我们应当始终注意坚持以下几条原则:一是创造良好的伦理环境,保护和支持科学发展。伦理不是科学的敌人,而是朋友。然而,在试管婴儿和胚胎干细胞研究的案例中,确有人试图用“不合伦理”来设置障碍,对此应当引以为戒。我国的生命科学还年轻,在国际竞争空前激烈的21世纪,尤其不能做束缚科学发展的蠢事。生命伦理学是跨文化、跨学科的新兴领域,生命伦理学工作者要努力学习有关知识,虚心倾听科学家的声音,努力与科学家相互对话、相互合作,优化知识结构、变革伦理观念,为科学发展创造良好的伦理环境。

  二是生命伦理学工作者要与科学家、法学家密切合作,充分汲取科学家和法学家的知识和智慧,使生命伦理更好地适应和促进科学的发展,而且可以化为法律和法规,依靠国家政权的力量来实施。建立有科学家、法学家和伦理学家共同参加的课题组和伦理委员会已被初步证明可行而有效,值得推荐。同时,加强与公众的沟通,听取公众的意见。随着健康和生命价值的上升以及自主意识的增强,社会公众对生命伦理的问题更加敏感、更加关注。没有公众的理解、支持和参与,生命伦理难以发挥作用。

  三要强化伦理意识,严格伦理规范。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和广泛应用,人们提出了许多新的伦理问题。生命科学、生物技术和医学直接关系到每一个人的生老病死,关系到千家万户的悲欢离合,关系到子孙后代的健康幸福,因此对伦理格外敏感。所以,一定要强化伦理意识、严格伦理规范,决不能借口科学而不顾伦理,甚至侵犯人的权利和尊严。事实上,必要的合理的伦理规范和评审非但不会束缚科学的发展,反而是对科学的一种保护和支持。

  这里我需要特别申明的是,生命伦理学不是万能的,生命伦理学像任何其他学科一样,也有其自身的界限。在充分肯定其存在的必然性和价值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其界限。生命伦理学的界限在哪里?生命伦理学的学科性质规定了它的界限就在于生命伦理,也就是说它“管”的是伦理而非科学,要谨防它“越界”,干涉和裁决科学内部的事务。

  《科学时报》:东方是伦理的“真空地带”吗?

  沈铭贤:国外一些媒体出于偏见和无知,误以为东方是伦理的“真空地带”。其实,生命伦理学在中国已扎下根并开花结果,成为发展迅速、充满活力的一个重要领域。我们绝不是伦理的“真空地带”,更不存在什么“东方野蛮生物学”。相反,我们正以我们的努力,为世界生命伦理学作出自己的贡献。

  早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生命伦理学的一些问题和概念,如试管婴儿、脑死亡、安乐死等就已经传入了中国。现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已有从事生命伦理研究的机构和人员。近几年,对国际生命伦理的若干前沿问题,如生殖性克隆、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人类基因组计划、转基因食品等,中国学者都进行了跟踪研究,有的还形成了自己的看法,开展过全国性讨论并与国际对话。这表明,我国的生命伦理学研究已提升到一个新的层次。

  中国的高等医学院校开设医学伦理学课程已有20余年,与此同时,开展了对在职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培训,使医务人员、研究人员对知情权、隐私权逐步重视。现在,各大医院基本上都建立了伦理委员会,普遍推行知情同意制度。各主要生命科学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生命科学院系也基本建立了伦理委员会,凡涉及人体的试验研究必须经过规范的伦理评审、接受伦理监督,才能立项、发表成果。

  生命伦理学作为应用规范伦理学,必须体现在它的各项准则和规范上,使人们有所依据有所遵循。我们除了引进像《纽伦堡法典》、《赫尔辛基宣言》等重要文献,作为基本的参照和指导外,还根据国情和需要,制订了一些有关生命伦理的规范,如《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1998)、《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2001)、《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2003)等。

  进入21世纪,干细胞、器官发育、组织工程等生命科学研究,无疑都会或多或少地“触及”一些敏感的生命伦理问题,生命伦理并不是要阻碍或束缚科学的发展,而是要“保驾护航”,创造良好的伦理环境,保护和促进科学的健康发展;同时也应加以必要的规范,使其维护人的权利和尊严,要遵循一定的路线和规则,才能走得好走得快,避免翻车、触礁。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科技和伦理要“良性互动”的意思。(潘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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