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学术腐败国外经验谈

【字体: 时间:2006年05月09日 来源:中国科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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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20世纪开始,科学研究的大生产化,使科研成为一种竞争激烈的职业。科研成果不仅带来丰硕利润,科学家和工程师也容易成名。这也诱使一些不合格的研究人员,以不正当手段:造假或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以形形色色的腐败来达到自己的目的。通常,学术腐败表现形式如下:抄袭、剽窃他人成果;假造实验数据或成果;以不正当手段捞取学术职称;在学术评审中,施展垄断和行贿等手段。  

  在处置学术腐败方面,各国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美国虽是超级科技大国,研究机构实力雄厚,但仍不断发生学术腐败事件。  

  20世纪80年代,时任麻省理工学院教授的巴尔第摩与他人合作,在《细胞》杂志上发表论文。其后一名博士后发现,自己所在实验室的实验数据有造假可能。于是该博士后向巴尔第摩反映,要求其撤消论文,但巴尔第摩拒绝了这一要求,这名博士后也被开除。这一事件公开后,包括麻省理工学院等有关学校,清查了上述试验的实验数据,但均认为数据没有伪造。而1991年,美国政府派出特工人员,对记录原始数据的墨水、胶带等进一步核查,却认为数据确实有假。这一事件至今仍疑点重重,美国政府从此事认定,科学界很难自我更正。于是在1992年,美国卫生部成立了“研究诚实办公室”,专门接受和处理对学术腐败,又称学术不正当行为方面的举报。  

  前两年,年仅32岁,在贝尔实验室工作的学者舍恩,一度曾是全球物理学家艳羡的对象。这位年轻学者在短短两年多内,“放卫星”般地在国际著名学术刊物上频频发表重要论文。在一些人眼中,舍恩正在获诺贝尔奖的道路上“奔跑”。然而谁能想到,支撑这一切的竟然都是虚假的实验数据。美国一个独立的专家小组经过长达4个月的调查,认定舍恩至少在16篇论文中造了假。  

  正如一些专家指出的,想完全杜绝学术造假几乎不太可能。美国“科学”杂志曾就舍恩受到调查一事发表社论认为,再严格的论文评审程序也永远无法对“聪明的造假”做到完全“免疫”。完善同行评议、合作研究等制度,加强对科研从业人员的道德教育,固然可以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但要有效防止“学术造假病”的蔓延,同样需要强有力的惩治措施。  

  在“舍恩事件”中,令人印象深刻的是贝尔实验室的较真态度。舍恩是这家老牌实验室77年历史上、查出的第一位造假者,毁了几代科学家创下的良好声誉,但贝尔实验室在接到投诉后不避“家丑”,不怕丢面子,认真面对同行的质疑,将外单位专家请来调查,并在得出结果后毫不留情地“清理门户”———即使是“学术新星”也不例外。  

  美“研究诚实办公室”的经验表明,调查、处理学术腐败,不能只靠科学界和科学家本身的自律,必须要有完善的法律手段作后盾。自律和同行间的彼此监督固然重要,但由于学术腐败一旦被戳穿,往往就意味着身败名裂,因此,当事人在同行对其研究数据、方法和实验等提出质疑时,一般是听不进去的,而且倾向于采取不友好的“敌对”态度。为此,研究诚实办公室采取的方针是,揭露、调查等工作主要由了解内情的科学界承担,但对于在调查过程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包括如何获取物证、传唤人证等,该办公室则准备了另一整套非常细致的对策。  

  据报道,研究诚实办公室成立以来已经处理了100来起案件。例如,去年美国德州大学奥斯丁分校教授鲁吉洛被发现,以前她在哈佛大学工作期间,弄虚作假,编造心理学方面的调查结果。结果被裁定5年不许申请科研资金。虽然此前鲁吉洛已经获得终身教授职位,但她还是被迫从现任大学辞职。5年拿不到科研资金,等于基本把这个人赶出了学术圈子。  

  罗兹指出,要防止学术腐败,提高整体的科研管理水平恐怕是主要途径之一。具体而言,需要从杜绝不正当科学行为的角度出发,在科研管理中杜绝人为因素,全面完善质量控制,包括加强对实验室的监督,在研究数据的保存和实验记录的定期检查等方面,制订出规范化的标准等。  

  在德国,处理学术腐败主要依靠法治。德国没有统一的中央机构对学位及各种学术头衔进行管理,而是直接由各联邦(州)的法律部门负责。这方面的造假行为不仅会受到各学术部门的纪律处分,还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处理“科研中的错误行为”(学术腐败),相关的司法条文不仅涉及到民法,情节严重的还要动用刑法。德国法律界及科研界的普遍看法是,学术腐败不仅属于道德范畴,而且由于其发生领域的特殊性,可能与许多人、甚至整个社会的利益相关,因而必须以法律手段严加惩处。即使在许多国家只被认为是道德水平低下的一稿多投现象,他们也认为是学术造假。德国人认为,真正尊重科学家的付出,维护科学家的权益,法律是最好的武器。  

  在英国,学术监督主要依靠学者自律。英国目前并没有像美国“研究诚实办公室”那样专门负责处理不正当学术行为的全国性官方机构。通常是由资助科研的基金会和各研究机构会制定内部准则,自行调查不正当学术行为并作内部处理。此外,学术杂志也会参与对过错方处罚。学术造假者被揭露后,不仅会在同行间声誉大跌,其科研资金来源更会成为严重问题,有可能其学术生涯就此完结。  

  在瑞典,学术腐败的案例不多,但也绝非一方净土。瑞典皇家工学院纪律委员会称,它每年查处的弄虚作假案件尽管很少但也有几起。瑞典学术腐败现象较少,首先是因为瑞典缺少滋生学术腐败的大环境,整个社会向来都比较崇尚严谨实干的学术作风,在学术上弄虚作假不为人们所容忍,即使那种不脚踏实地而贪图所谓“捷径”的浮躁风气也要遭到人们普遍的鄙视。20世纪80年代,瑞典一位相当有成就的企业家,明明只是一名普通的大学毕业生,却谎称自己是一名医学博士,结果不但自己名誉扫地,而且还殃及自己所经营的公司的信誉,最后公司生意清淡而不得不宣告破产。在瑞典大学中,多数大学生都认为,任何学术上的欺骗行为,哪怕考试时的作弊,都是“不道德的”。  

  学术腐败在很大的程度上是一个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许多学术腐败现象,如抄袭别人的作品,剽窃别人的研究成果等,都属于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侵犯。而在瑞典,知识产权严格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不仅要赔偿经济上的损失,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情节严重者难逃被判刑的命运。此外,伪造学历,使用假的学术证明等行径在瑞典也属犯罪行为,是要受到起诉的。因此,目前在瑞典,学术上的腐败不仅仅是一个学术道德的问题,而且还是一个需要承担严重法律后果的问题。这无疑对学术腐败起到了极大的遏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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