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改革不妨立法先行

【字体: 时间:2005年09月15日 来源: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

编辑推荐:

  

  “公共健康危机与卫生法”是即将召开的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的议题之一。作为这一议题的中方主持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李宏规日前表示,当前我国公共卫生体系存在许多突出问题,健全卫生立法应对公共健康危机已成当务之急,一部综合的《卫生法》亟待出台。 

 李宏规的呼吁非常有现实性,因为从应对日益突出的公共健康问题来看,我国确实需要出台一部综合的《卫生法》。制定统一的《卫生法》还有更重大的现实意义,那就是可以用它来指导我国的医疗制度改革。

医改是当下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因为人们都对“看病贵”、“看病难”深有体会。前不久,卫生部新闻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卫生部正在会同相关部委制定新的医改方案,但何时出台,还没有时间表。”看来,医疗制度的新一轮改革势在必行,只是时间早晚问题。医疗制度改革之所以会出现诸多问题,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法律的滞后。

 应该说,我国卫生法律法规体系已初步形成。目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卫生法律包括《食品卫生法》、《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等九部法律,由国务院发布或批准发布的卫生行政法规有27部,由卫生部制定发布的部门规章有400余个。此外,卫生部还制定了约1500个卫生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和政府也制定和发布了大量的地方性卫生法规或地方性规章。

 但是,也应该看到,从目前卫生立法的现状和卫生法律、法规实施的情况看,卫生领域的一些基本的原则性、刚性问题还没有用法律加以明确,关于健康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规范分散在各个卫生单行法中,缺乏统一性,而且现行的法律、法规之间缺乏协调,有的甚至存在冲突。

 从一定意义上讲,正是由于法律的滞后,才造成政府部门在进行医疗制度改革时随意性太强。结果一味地效仿“美国模式”而制定我国的医疗体制,忘记了医疗卫生事业的本质属性。该方案虽然使政府的负担减轻了,但医疗费用随之暴涨,结果损害了大多数“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假如这次医疗改革仍然以这种方式来搞,谁能保证它不会再次偏离医疗卫生事业的本质属性,重蹈损害大多数“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的覆辙呢?

 因此,为确保我国新一轮医疗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我国应该借鉴国际惯例,尽快制定与之相配套的法律体系,确立医疗制度改革的目的和原则,从而为改革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当前最重要的,是抓紧时间制定一部综合统一的《卫生法》,明确政府的责任、确认民众合法利益。只有符合医疗卫生事业的本质属性的《卫生法》出台,才能够保障医疗制度改革的长效性。这是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恐怕也是我国新一轮医疗制度改革成败关键之所在。
相关新闻
生物通微信公众号
微信
新浪微博
  • 搜索
  • 国际
  • 国内
  • 人物
  • 产业
  • 热点
  • 科普
  • 急聘职位
  • 高薪职位

知名企业招聘

热点排行

    今日动态 | 人才市场 | 新技术专栏 | 中国科学人 | 云展台 | BioHot | 云讲堂直播 | 会展中心 | 特价专栏 | 技术快讯 | 免费试用

    版权所有 生物通

    Copyright© eBiotrade.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信箱:

    粤ICP备090634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