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警告产销病死猪肉可判无期

【字体: 时间:2005年08月10日 来源:大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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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局指出,屠宰、收购、运输、储藏病死猪或病死猪肉,违反了《动物防疫法》《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刑法》等法律法规,其责任人将受到严厉制裁,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由于毗邻四川猪链球菌病疫区,重庆市已把严防病死猪肉流入作为防控工作的重中之重。记者从市农业局了解到,即使在7月28日实行封锁之后,仍有贩子运送病猪和病死猪肉,逃避或闯关进入重庆。重庆市农业局局长王越说,重庆正在大力宣传收购、屠宰、加工、储藏病死猪及其肉品,造成疫病扩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坚决做到不屠宰、不买卖、不转运病死猪。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详细列出了禁止生产经营的不卫生的食品:「……(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病毒含量超过国家标准的﹔(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及其制品﹔……」《动物防疫法》第十八条也规定:「禁止经营下列动物、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的﹔(五)病死或死因不明的……」

中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它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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