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抓紧“脑死亡”立法 目前两种标准并存

【字体: 时间:2003年11月17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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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死亡”作为一种死亡判定标准,不再作为敏感话题被回避,记者从在沪举办的“东方科技论坛”上获悉:我国卫生部从2000年4月就启动了脑死亡判定标准的制订工作,脑死亡在得到医学界广泛认同的同时,正在立法等各层面得到积极推动。

  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在提到器官移植中的死亡判定标准时,表示“接受脑死亡概念,将脑死亡纳入死亡范畴,对死亡定义予以补充和完善”,并提出应实行呼吸心跳停止死亡和

脑死亡“两种标准并存,两种选择自主”的方针。

  他同时强调,提倡“脑死亡”绝不是单纯为了发展器官移植。根据目前形成的共识,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不得参与捐献者死亡的判定。

  目前世界上有美国、德国、英国、法国、西班牙、澳大利亚、印度等10多个国家实行“脑死亡”立法。比利时、韩国等数十个国家虽然没有正式法律条文承认,但在临床实践中采用“脑死亡”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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