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乙肝携带者不能从事特警等职业

【字体: 时间:2011年02月21日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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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2月10日,人社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其中规定“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特殊职业确需体检测乙肝者应提出书面申请

 

   卫生部昨(17)日发布消息,目前,乙肝携带者不能从事血站采血员、特警等职业。

  2010年2月10日,人社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其中规定“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卫生部昨日发布“已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的说明”,其中称,根据人社部发布的《公务员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此外,民航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乙肝项目检测,可以保留体检鉴定乙肝项目检测。血站从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备、供血等业务工作的员工也在不得从事的职业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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