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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大亨”涉嫌2590亩转基因玉米大案!
【字体: 大 中 小 】 时间:2018年07月16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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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种业龙头登海种业( 002041 .SZ)将用于试验培育的约50公斤转基因DH351种子繁育扩大到12吨,随后继续拓展种植到了2590亩。这究竟是内部管理混乱导致的“误种”还是不计后果的“逐利”?
中国种业龙头登海种业( 002041 .SZ)将用于试验培育的约50公斤转基因DH351种子繁育扩大到12吨,随后继续拓展种植到了2590亩。这究竟是内部管理混乱导致的“误种”还是不计后果的“逐利”?
中国种子界素来有“南袁北李”的说法。“南袁”指的是袁隆平,“北李”就是登海种业掌舵人李登海。这场万众瞩目的违规种植转基因作物案件是否会对全国范围粮食作物工程育种研究造成不良影响?
目前,登海种业副总经理李洪胜等3人因涉嫌违法经营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证监会认为登海种业涉嫌信息延迟披露行为,对该公司展开盘查。以下是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证券代码: 002041 证券简称:登海种业 公告编号: 2018-023
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018 年 7 月 6 日,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登海种业”)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 238 号),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对此高度重视,针对关注函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对关注函所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说明和回复,现公告如下:
一、请补充说明农业主管部门认定你公司违规种植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种植地点与面积、种子种类与数量,以及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具体情况及你公司违反的具体规定;结合具体规定,说明你公司可能受到的处罚以及对你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回复如下:
(一)违规种植的过程
根据“国家转基因生物新品种重大专项”实施内容的要求,2014年 6 月登海种业与承担国家玉米转基因工程项目的北京大北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大北农”)签订转基因合作协议,由北京大北农承担玉米自交系 DH351 的转基因工作。登海种业安排专人直接负责上述转基因的研究工作。2016 年 10 月,北京大北农向登海种业移交了 400 粒转育成功的转基因 DH351 种子,公司转基因研究专管人员在此基础上繁育出了约 50 公斤转基因 DH351 种子,并在公司种质库中保存。上述行为均符合现行国家关于转基因试验的相关规定。
之后,上述 50 公斤转基因 DH351 种子因内部管理问题被当成常规自交系原种于公司农场扩繁出了约 12000 公斤亲本。公司管理层于2018 年 3 月底获知后召开紧急会议,研究决定将该批种子转至在新疆巩留县的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以下简称“伊犁分公司”)进行封存,待国家转基因政策放开后在此种子生产基地再行使用。该批种子转至伊犁分公司后,据了解可能被伊犁分公司误种于巩留县 2590 亩土地上。上述两次违规种植行为均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二)伊犁分公司违规种植的查处情况
伊犁分公司违规种植行为发生后,先由伊犁自治州种子管理站以及巩留县种子管理站进行种植地现场抽样检测,确认为转基因玉米种亲本。后巩留县公安局介入调查。
(三)违规种植行为违反的相关规定
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需要从上一试验阶段转入下一试验阶段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进行安全评价合格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入下一试验阶段。第十九条: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应当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四)违规种植行为可能受到的处罚及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的,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伊犁分公司违规种植行为发生后,已在当地农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对涉嫌地块的玉米制种进行了铲除。由于当地季节气候原因不能复种,对种植农户的经济补偿会导致该分公司的生产成本略有上升;事件涉及种植面积 2590 亩,约占公司 2018 年度总制种面积 7%,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受到直接影响。
上述两次种植行为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之规定,涉嫌违规种植,但因没有经营及收入,依据该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能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目前,有关部门尚未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书面决定,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请说明你公司副总经理李洪胜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具体时间、事由、进展,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回复如下:
(一)李洪胜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过程
2018 年 5 月 22 日晚至 2018 年 5 月 24 日,李洪胜等三人相继被巩留县公安机关传唤,至 2018 年 5 月 30 日李洪胜等三人家属分别被电话告知已被拘留,但公司和家属至今未收到当地公安部门的书面通知。
(二)李洪胜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事由
经公司派员与巩留县县委、县政府及公安部门沟通对接,确定李洪胜等三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事由是:涉嫌非法经营。
(三)李洪胜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的进展
2018 年 7 月 1 日下午,除李洪胜外其余两人被取保候审,李洪胜仍然被拘押。公司及李洪胜家属至今未收到司法机关的书面通知,暂时无法确定李洪胜是否被采取进一步的司法强制措施。
(四)李洪胜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影响
事件发生后,公司立即派出有关负责人员前往伊犁分公司,加强对该分公司的领导,积极配合当地公安调查取证,协助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对涉嫌种植地块的测量、铲除等事宜,并与事件中唯一制种农户签订赔偿协议,赔偿款 418 万元现已全部支付。
李洪胜被采取强制措施现在公安部门依法侦查过程中,是否构成犯罪尚无定论,目前未对登海种业及其他子分公司产生直接的负面影响,伊犁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各项业务仍正常进行中。公司将继续关注并随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请对你公司经营情况与信息披露进行全面自查,并说明你公司是否还存在其他环保、违规种植或其他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你公司是否就上述违规种植、副总经理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及其他违规事项(如有)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否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回复如下:
(一)除上述事件外,登海种业及其他子分公司不存在其他环保、违规种植或其他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针对违规种植以及李洪胜被采取强制措施等事项,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5 日午间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将事件相关信息予以了公告。
(三)公司迟延披露上述事件的行为不符合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四、关于事件信息披露迟延的说明
事件发生于 2018 年 5 月 22 日晚至 2018 年 5 月 24 日,李洪胜等三人至今未获准与律师会见,登海种业、伊犁分公司及律师甚至三人家属至今也未收到相关部门关于案件定性的任何法律文件。因无法把握事件性质,故登海种业于 2018 年 7 月 5 日才披露事件信息。信息迟延披露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以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1.11.3 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之规定。
特此公告。
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