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物通官微
陪你抓住生命科技
跳动的脉搏
发表论文“集团作案”,底线不可触碰!
【字体: 大 中 小 】 时间:2015年11月19日 来源:生物通
编辑推荐:
当然这不仅是中国学术界的问题,此前BMC科研诚信部副主任Jigisha Patel就曾表示,这并不是中国特有的问题,来自中国的论文总数量本来就比较多,这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而爱思唯尔出版全球总裁Philippe Terheggen也表示,发表文章数量最多的国家,撤稿的数量也最多。因此像某些媒体指出的中国论文都不靠谱的以偏概全的命题并不准确。
同行评审是什么,300多年就一直以来都是确保学术论文质量的一道金标准,除了能保证原创论文的科学性,创新性之外,同行评审也是剔除粗糙和错误的研究结果和论点的一道底线。而自去年被发现的一系列造假事件涉及到了这一底线,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这就单是中国学术界的问题吗?
当然这不仅是中国学术界的问题,此前BMC科研诚信部副主任Jigisha Patel就曾表示,这并不是中国特有的问题,来自中国的论文总数量本来就比较多,这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而爱思唯尔出版全球总裁Philippe Terheggen也表示,首先相较于论文发表量的增长,撤稿量其实并没有相应增加,而且发表文章数量最多的国家,撤稿的数量也最多。因此像某些媒体指出的中国论文都不靠谱的以偏概全的命题并不准确。
但今年Springer,爱思唯尔两大出版集团曝出撤稿问题所涉及的出处,确实很大一部分都来自于中国,而且一直以来代写论文,代投论文的论文“一条龙”服务灰色产业链也给公众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学术论文出现大规模被撤稿,我们本身的问题占主要原因。
底线为何一退再退?
从伪造数据,窜改图表内容,到代写代发学术论文,再到今天的伪造同行评审,学术造假的“规格”越来越高,底线一退再退,也越来越难以侦破察觉。我们的这些学术圈里“聪明人”的心思都花在了学术造假上,难道他们就真的不怕惩戒吗?
说起来他们可能真的不怕,目前大多采用的是行政处分,去除职务等等,那么让我们来翻一翻法律法规:“伪造数据”这一违规虽然在20世纪80年代《计量法》中提到过,但一般只用于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比如税务、房产等方面,其中提及的是“使用不合格剂量器具或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而这所涉及的惩罚也仅为2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从抄袭的角度来看,虽然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抄袭他人作品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但很少有人会提出起诉,这主要是因为一般论文抄袭,协商解决的较多,走民事诉讼途径不一定能取得好的结果。
那么刑法惩戒呢?其实早在2005年就有政协委员提出,“对严重剽窃行为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在刑法中设立‘剽窃罪’,制裁学术腐败。”2012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闫希军也曾建议加强学术诚信的法制化管理,他认为,应当尽快把遏制学术不端行为纳入立法体系。通过立法,明确学术行为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使学术诚信的要求能够标准化和可操作。通过立法,建立健全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举报机制,形成完善的外部监督。与此同时,加强执法监督,加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力度。
就此韩国“黄禹锡事件”是一个很好的对照,当时韩国首尔地方检察厅介入调查,最终以欺诈罪、挪用公款罪以及违犯《生命伦理法》的罪名起诉黄禹锡,黄禹锡被判2年徒刑,缓刑3年。据《经济导报》报道,这主要是因为这一事件涉及了大量科研经费的使用问题。
其实国内也有类似的例子,就在去年,国家审计署在对十多个工程和应用研究大型项目进行调查后,发现了5所大学的7名教授涉嫌滥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2500多万。陈英旭、宋茂强2人被依法判刑;李宁、李澎涛、王新月、王甫4人被依法批捕。李宁是第一个牵涉贪污案件的中国工程院院士,其有可能成为被剥夺院士头衔的第一人。
未来如何加强论文审阅?
各大出版社都针对同行评审造假问题提出了新的对应措施,比如爱思唯尔计划开发作者推荐同行评审人邮箱验证系统,Springer也表示打算更仔细地对同行评议人员推荐进行严格核实。在未来它下属的期刊有可能会要求提供研究机构的e-mail地址或是审稿人的Scopus作者编码(Scopus author IDs)。
一些出版商例如BioMed Central和PLoS,已经响应伪造同行评审这一问题终止作者推荐审稿人这种做法,他们的计划是采取一些“不那么极端”的措施,例如复核审稿人的非机构e-mail地址,将使得一些期刊能够保留住这些评审人提供的专业意见。
注:其中部分内容来自《经济导报》
(生物通:张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