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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通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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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动的脉搏
谁为中国丧失的遗传资源负责?
【字体: 大 中 小 】 时间:2007年05月23日 来源:生物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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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这却很容易让我们联想到挥之不去的二战时人体实验阴霾,尤其是侵华日军的731部队和100部队,当时日军进行了大量残忍的人体实验。当然这与这里的药品试验还是有本质区别的:前者是恶意的,对人体不利的试验,后者则是实验性治疗,可能对于病人有利的,或者说对于治疗其它病人有利。
生物通编者按:一篇题为“中国贫苦重症病人成欧美医药公司试验品”的文章近期在各大媒体上转载,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注目,这篇来自《商业周刊》“药品检测在中国成风”的文章提到了一名患有肝脏衰竭的患者在国内已宣布无法医治,接受了一家美国公司在中国进行的一种试验设备的治疗后复原了肝脏。
这其中到底隐含了什么原因?是好的趋势还是坏的开端?生物通特以此为核心进行了专题阐述,欢迎发表相关意见(http://www.ebiotrade.com/ebtforum/topic.asp?l_id=4&t_id=35523)。
初初看来这是一件好事:一位身患重症的病人获得了国外高科技的治疗得以保存性命,在这篇文章中提到,瑞士的罗奇医药公司负责产品临床质量的比特·维尔德说,患者可以使用“尖端的医疗产品”。中国的医生、护士和研究人员还可以由此“提高对临床医学的理解”(做试验品又如何?中国贫困重症患者的一条出路)。
然而这却很容易让我们联想到挥之不去的二战时人体实验阴霾,尤其是侵华日军的731部队和100部队,当时日军进行了大量残忍的人体实验。当然这与这里的药品试验还是有本质区别的:前者是恶意的,对人体不利的试验,后者则是实验性治疗,可能对于病人有利的,或者说对于治疗其它病人有利(解药还是毒药?(上))。
但是以此为目的就不存在伦理问题吗?而且随着生命科学的发展,一些对人体逐渐深入的了解也增加了其中的风险性,比如说我们对人类基因组越来越了解,在实验中对受试者的隐私权、知情权、自主权和健康权等各种人体的基本权利造成的侵害可能就愈发严重。又比如说,新的更复杂的医疗技术和新的药物出现,使得过去难以治疗的疾病得以治愈,但是对患者造成的伤害也可能在增加,抗菌素大量广泛的使用,不是造成了某些致病菌产生了严重的抗性吗?
更重要的是,如果在这种病人实验中存在种族歧视抑或地域歧视的话,那么这更加是侵犯到了病人的权利,甚至伤害了民族感情。据之前的统计,在美国所进行的实验中,能明确表示“自愿”的受试者不到25%,但是要在信誉比较好的科学期刊上发表有关人体实验的论文需要大量的病例数据,而据统计,只有不到25%的提供了足够的资料。
在
我们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生物技术与专业人才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为了保护自己的生物资源,发展中国家也作出了一些努力,《生物多样性公约》里就提及,发达国家利用发展中国家提供的生物遗传资源研究、开发所产生的惠益,发展中国家有要求公平分享的权利。
但是国内在这方面仍然处于十分混乱的状态,为了一些个人利益,有些个人和单位专转法律的漏洞,据统计,国内生物资源输出和输入比为10:1,造成了大量的生物资源的流失。而且更重要的是国内目前没有相应的法律程序来控制生物资源的输出流失。
在目前这种生物技术水平不对等的情况下,要想完全控制生物资源输出大于输入的情况几乎是不可能,但是我们能做到是尽量制定一些生物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的法律或法规,像是利用国内病人资源进行医药研发这之类的情况,首先要保证病人的知情权,尤其是弱势群体的知情权——2002年医学研究国际组织理事会出台的《涉及人的生理医学研究的各种国际伦理指南》上就明确指出了弱势群体参与人体实验不能按非弱势群体相同程序进行。其次在国外机构通过这些病例获得医药专利或新药方面,也需要有条例要求注明病例的来源情况及权利,比如可以免费使用该药等。
生命科学研究越来越受到国家政府机构,社会各界人士的瞩目,中国在其中需要谋求当然不外乎是加强交流,共同发展,然则这一定是要建立资源保护独立的基础上,科学虽然没有国界,但科学家是有的。
(生物通:张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