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伦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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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4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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胚胎干细胞(ES)成为当今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研究的热点。这与它具有“发育全能性”的神奇功能密切相关。干细胞是未分化的原始细胞,通常分为三类,即全能干细胞、多能干细胞和专能干细胞。其中,全能干细胞主要就是ES,它能分化成人体200多种细胞类型,形成机体的任何细胞、组织和器官。倘能掌握其分化发育的规律
,在人工条件下定向分化为所需的细胞、组织乃至器官,岂不是可以用来治疗目前还难以或无法治愈的帕金森氏病、早老性痴呆、白血病、糖尿病等顽症,并且解决十分紧缺的组织和器官移植的来源问题吗?进一步,与克隆技术相结合,运用体细胞核转移技术来得到ES,还能解决细胞治疗以及组织和器官移植的免疫排异难题。
但同时,ES研究也引发了当前最为激烈而敏感的伦理之争。主要围绕两个问题而展开:一是如何看待胚胎。ES主要有三个来源:(1)(自然和人工)流产的胚胎;(2)辅助生殖剩余的胚胎;(3)通过体细胞核转移术得到的胚胎。不管哪一个来源,提取ES必定会损毁胚胎。于是,胚胎是不是生命,是不是人,研究ES是不是“毁灭生命”、“杀人”,很自然地成为争论的焦点。
另一焦点在于,是否必然滑向生殖性克隆。2003年10月,联合国大会以80票赞成、79票反对、15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将《禁止人的克隆生殖国际公约》推迟一年。世界各国都表示反对生殖性克隆,为什么这一国际公约通不过呢?因为79个国家认为治疗性克隆必然滑向生殖性克隆,主张二者同时禁止。治疗性克隆是ES研究的主要目的。封杀治疗性克隆,实际上就是要封杀ES研究。
著名生命伦理学家、美国《医学与哲学》杂志主编恩格尔哈特在评论ES研究的激烈争论时,提出了一个深刻的、发人深思的见解。他认为这是一场“文化战争”。他说:“我们注定要生活在这样一个世界里,对人生命的意义、患病、临终和死亡的认识上,呈现出稳定与痛苦的争议交织出现的世界。文化战争中的战斗在不远的将来将决定生命伦理学的特点。”
确实,在ES研究的伦理之争中,可以清楚地看到文化因子的决策性影响。罗马天主教信理部的《生命祭》文告明确指出:“人类必须得到尊严,即得到作为人的尊严,这种尊严是从其存在的第一刻即开始的”。“胚胎必须被当作人一样的受到尊重,他作为一个整体的完整性就必须受到保护”。据报道,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IH)收到13000封关于ES研究的公众来信,只有300封表示支持(《维真学刊》2003年秋季号,加拿大哥伦比亚大学中国研究部主办)。而在我国,情况大为不同。2003年,我们对上海、西安8家三级医院的250名医师进行问卷调查。结果显示58%的医师认为早期胚胎还不是道德意义上的人,超过70%的医师赞同ES研究,高达94%的医师同意ES可为治疗一些“不治之症”提供美好前景。台湾对61位医师的调查,得出了类似结果。
生命伦理学关注人的健康与疾病、生命与死亡这样一些从生身命根上带来的敏感问题,不能不与文化背景纠结在一起,密不可分,或者毋宁说它本身就是一种文化。学界公认,生命伦理学有一分支即为“文化生命伦理学”。在生命科学已经或有可能改变人类的生老病死,甚至影响和变革人的本性时,在不同文化背景的人群中出现种种不同意见直至针锋相对,上演“文化战争”,自在情理之中。文化是讲传承、讲积累的,没有传承、积累,便形不成文化。文化传统一经形成,就是不可漠视的巨大力量。这种力量,如我们在ES研究的伦理之争中所看到的,主要通过文化传统的凝聚力和认同感表现出来。人们对于自己的文化传统,受日积月累的潜移默化,会自然而然地形成一种定势(“文化基因”),产生亲切感和认同感,具有极大的凝聚力和权威性。ES研究的伦理之争所展示的,正是这种文化传统的凝聚力和认同感的巨大差异。
对此应予以宽容的理解,同时通过交流与沟通,求得一些基本的共识。不管文化传统多么根深蒂固,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总是要变化的,总是会逐步适应的。况且,健康与疾病,生命与死亡,人的权利与尊严,毕竟是人类的共同关切,也是文化的共同主题。我相信,生命伦理在上演“文化战争”的进程中,有可能扩大其共识的一面,平衡的一面。
在ES研究的伦理之争中,有一种观点十分引人注目,并起了重大作用,那就是:14天前的胚胎可用于干细胞研究。英国之所以早在2000年底就通过立法,允许克隆早期胚胎进行ES研究,一个重要原因在于采纳了沃诺克委员会的建议,胚胎研究以14天为界限。我国科技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人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伦理指导原则》(2003.12)也规定ES研究不能超过14天。日本等国基本接受这一立场,许多科学家、伦理学家和法学家,甚至天主教哲学家如麦克柯米克也表示赞同和支持。
为什么14天前的胚胎(前胚胎)可作为研究对象呢?根据胚胎学的大量研究,14天是形成双胞胎的最后界限;14天前主要形成胚胎外部组织(外胚层)。特别重要的是,“原胚条”尚未出现。原胚条的出现意味着胚胎细胞开始向各个组织和器官发育分化,表现出各自的特殊性。比如,可以发育为脊椎骨和神经系统等。由此看来,14天前后的胚胎有明显的不同。一般认为,14天前的胚胎还是既无感觉又无知觉的细胞团,尚不构成道德主体,对其进行研究并不侵犯人的尊严。即便如此,也必须遵循严格的伦理规范,经过严格的伦理程序。
当然,也有一些不同的看法。为什么是14天而不是13天或15天?原胚条的出现果真是分水岭吗?我认为,对此完全可以进一步研究和讨论,但更重要的是方法论的启示:在科学与人文之间寻求平衡。众所周知,生命伦理学是科学与人文相互交叉、相互渗透的重要领域,体现了当今文化发展的趋势和文明进步的潮流。一方面,它要维护科学的利益,保护和促进科学的健康发展,而不能成为科学发展的障碍。另一方面,它又要维护人的权利和尊严,使科学更好地为人类造福,而不是危害人类。生命伦理学从本质上说是对人的权利和尊严的价值关怀。离开了为人类造福的根本宗旨,离开了人文关怀的主线,就不可能把握生命伦理之真谛。行善、自主、不伤害和公正这四大原则,充分体现了生命伦理学以人为本的内核。因此,在科学与人文两者之间寻求平衡,是生命伦理学责无旁贷的任务,也是它存在的重大理由。
然而,真要找到并实现两者之间的平衡,却并非易事。尽管科学与人文从根本上说是相通的、互补的,但由于它们之间长期的分裂和对立,我们看到更多的往往是科学与人文的不平衡、不协调,乃至尖锐的冲突。无论是历史上还是在现实生活中,都既存在以伦理道德或哲学宗教的名义,来束缚、压制科学发展的事例;也存在以科学自由、科学实验的名义,来侵犯人权甚至残害生命的事例。这种矛盾和冲突今后还会继续存在。值得庆幸的是,当今文化思潮已发生重大变革,科学与人文正在由分裂和对立走向对话和交融。生命伦理学就是这种对话和交融的产物和平台,并且有理由相信,它将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在ES研究的伦理之争中,我们相信通过科学家、法学家、伦理学家之间的合作,通过公众参与,通过国际交流和对话,完全可以在科学利益和人道利益,在科学与人文之间寻求某种结合、某种平衡。使它既能给科学家广阔的空间,让他们发展科学、泽惠于人;又充分尊重胚胎、尊重人的权利和尊严,为治病救人的人道主义事业开拓新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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